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六安一男子被依法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据金寨检察消息:近日,由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曹某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被金寨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2018年8月份,时任安徽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张某找到时任合肥某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网点高级开发主任的曹某强,承诺给曹某强10万余元好处费,要求曹某强帮助将其所在的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引进金寨开店,曹某强明知金寨地点小、人口少,仍同意帮助,并将其妻子的银行卡号提供给张某,张某打款20万元给曹某强,后以还需要给其他人好处费为由,向曹某强要回5万元,曹某强实际得款15万元。2019年3月份,曹某强所在公司来金寨拍摄人员流动量视频,曹某强叫张某安排了100人在金寨预开门店附近走动,从而增加人员流动量。2019年9月,张某所在公司为金寨门店尽快进场装修,汇款2万元好处费给曹某强。收到好处费后,在曹某强的操作下,其所在公司门店顺利入驻金寨开业。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强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曹某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曹某强退缴的违法所得1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新安晚报 安徽网 记者
编辑: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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